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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的背面2008年04月09日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安利公司因在其产品纽崔莱的广告背景中采用了“鸟巢”形象,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准备材料,欲对此事起诉安利。
该报道又称,安利(中国)在近期的电视广告片及平面广告中大量使用“鸟巢”形象,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已经构成严重侵权。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奥组委均表示,“鸟巢”作为北京奥运会的主会场已成为奥运的重要标志性建筑,目前“鸟巢”形象已经注册,所以“鸟巢”就等同于北京奥运标志,北京奥运会结束前,“鸟巢”的形象权、使用权均属于北京奥组委,只有北京奥运赞助商才可以获得授权使用,即使是“鸟巢”的业主也不能随意使用。
那么,有关媒体的报道是否准确,安利公司对此将作何解释呢?为了解事件的最新进展以及安利公司对此事的态度,在多次联系安利广州公司未果的情况下,记者前往安利公司北京办事处进行了独家采访。
安利方面回应:广告并未侵权
在安利公司北京办事处,该公司的媒体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安利广告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相关媒体关于安利侵犯“鸟巢”著作权,国家体育场准备起诉的报道严重失实,安利至今也没有接到任何诉讼书起诉安利侵权。
当记者问及安利公司为何在不久前将遍布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地铁、公交平面广告以及电视广告全部撤换,新的广告也将“鸟巢”形象换之以“长城”示人,此举是纯属巧合还是有意为之时,这位负责人表示广告本身有自身的流程和档期,安利涉及到“鸟巢”的广告档期已经满了,自然要换置新一档的广告。
该人士坦言安利公司并非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赞助商,作为一家世界知名跨国公司不会铤而走险去侵犯奥运知识产权。事情发生以来一直低调处理此事,完全是出于在奥运临近的这样一个关键时刻,不想将事情扩大化。
记者临行前,这位负责人要求记者返回报社后给她提供一份采访提纲,以备安排专人再次接受采访或给予记者一些支持她以上观点的书面材料。随后,安利公司给本报独家发来了关于“鸟巢”事件的回复。
安利公司在回复中称,安利公司广告发布程序合法———纽崔莱“思考篇”广告在发布前,已按照法律规定经过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审批文号为“粤食健广审(文)第2007050115号”和“粤食健广审(视)第2007040052号等。该广告作为户外广告发布前,也经过各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批,获得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安利公司表示,公司更换广告画面为正常商业操作———纽崔莱“思考篇”广告委托国外4A广告公司创意制作,并于2007年6月1日在全国投放后,有力地加强了纽崔莱的品牌建设,该广告的投放在2007年底圆满结束。根据纽崔莱2008年度品牌推广计划,在2008年3月1日,公司推出了以长城为主要设计元素的全新纽崔莱广告“目标篇”,并非报道所说因此事“全部撤换”,有关媒体的猜测毫无根据。
回复中还强调,安利公司一贯注重守法经营,包括遵守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去年底和今年初,美国安利总部和安利中国公司分别发布内部指引,要求公司各级机构和员工务必遵守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回复中认为,拍摄“鸟巢”外观作为广告背景并不侵犯任何他人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摄影、录像等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鸟巢”并非受特殊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为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并非国家体育场“鸟巢”的经营者———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根据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相关规定,国家体育场“鸟巢”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列举的“奥林匹克标志”。
官方:“鸟巢”形象
属于奥运知识产权范畴
据悉,早在安利使用“鸟巢”事件之前,北京奥组委就曾明确表态:“鸟巢”(国家体育场)作为北京奥运会主会场,其形象已经成为了北京奥运会的特殊代表性标志。“一些非奥运赞助企业如果想运用‘鸟巢’进行奥运营销的话,将触及奥运市场隐性营销,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指出,保护和规范使用北京奥运会场馆形象,建立并维护奥运会场馆形象的正常使用秩序,对体现在北京奥运会筹办工作中信守对外承诺、维护国家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还了解到,针对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起诉十余家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侵权使用国家体育场(“鸟巢”)建筑形象一事,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曾发表谈话认为,包括奥运会场馆形象在内的一切与奥运会有关作品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管理范畴。根据国际奥委会要求和奥运会规则,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有权自行及许可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奥运会合作伙伴、特许生产企业、新闻机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本届奥运会场馆形象进行商业和非商业的使用。同时,北京奥组委也有责任协助场馆业主为场馆形象的赛后开发利用奠定良好的基础。其中,既包括通过奥运会赞助企业的广告、特许商品的开发,规范展示、宣传场馆形象,也包括协助场馆业主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体到国家体育场,北京奥组委更是很早就与其业主建立了良好沟通和协助。从国家体育场项目招标开始,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即已就“鸟巢”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权益保障等工作与有关管理单位和业主建立了经常性联系,并将继续全力支持、配合业主依法为维护“鸟巢”形象采取的一切措施。
北京市律师协会奥运与文体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孙晓洋律师认为,由国务院颁布、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其中具体情形包括,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孙晓洋说,非奥运会赞助商不能和奥林匹克标志发生直接联系,而奥运隐性市场则主要发生在以上情形。我国已有的法律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也对防范、制止隐性营销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同样适用于防范奥运隐性营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奥运知识产权的范围更大。“鸟巢”形象权就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中。企业在使用该形象时就要严格按照北京奥组委的规定来执行。他认为安利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鸟巢”的形象权,至于会引起何种后果,该人士表示不方便预测。
“擦边”奥运
类似纠纷并非始于安利
据记者了解,涉及类似纠纷的企业,安利并非是第一家。2007年9月,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分别受理了“鸟巢”业主状告侵权企业案件。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有10家企业擅自将国家体育场特有的“鸟巢”设计形象用于广告之中,并获得极大影响力,被告也因此获得了巨大不正当利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十余家被告企业每家提出了400万元的经济索赔。2007年10月,双方达成庭下和解协议,事件风波才得以平息。
另一个当时曾广受关注的事情是2005年4月,西奥中心因涉嫌所作广告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北京朝阳工商分局商标科与北京奥组委责令西奥中心拆除广告,没收了印有“水立方”、“鸟巢”、“国家体育馆”等奥运建筑群图片的广告牌,并处以罚款。
记者又联系了数家与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过关于“鸟巢”形象纠纷的企业。这几家企业或以各种理由拒绝记者采访,或表示之后会联系记者。但截止到发稿前,尚无企业给予记者明确的答复。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此事不便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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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李锦芬:安利的磁场本文引用地址:http://guide.ppsj.com.cn/art/9613/alcbayzy/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