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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跳槽零赔付不具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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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航空2飞行员辞职被索1500万赔偿案近日在北京顺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合同,两名飞行员不用支付一分钱。据悉,对于辞职飞行员的“零赔付”裁决,在全国还是首例。(4月20日《京华时报》)

“零赔付”裁决的结果确实开了“先河”,然而如果就此认为其可以缓解“辞职门”、“返航门”、“罢飞门”等过激行为,实在是过于乐观了,因为“零赔付”的案例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白清楚地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也很清楚地注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航空公司确实在飞行员身上发生了培训成本,那么飞行员在约定服务期限内辞职,是应该支付违背服务义务的相应违约金的。

“零赔付”裁决不具有普遍意义,关键点在于两名飞行员系空军转业的成熟飞行员,航空公司拿不出事实依据证明为他们付出了“培训成本”,所以飞行员无需支付赔偿费用的违约金。但是,一般飞行员上岗前航空公司都会对其进行投入成本很大、时间相当长的培训,因此飞行员一旦要求解约,航空公司要求其支付培训违约金是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这与《劳动合同法》所强调的对等与公平公正原则相契合。同样,引申到其他行业,如今许多用人单位花费大量财力和物力培训人才,但如果人才学成后没有多久就选择跳槽,企业大量的投入就会得不偿失,势必大大削减企业培训人才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我国企业高级人才的培养。

飞行员劳资纠纷和“辞职门”“返航门”“罢飞门”等事件的综合症结,绝对不是一个“零赔付”裁决就可化解的,而需要飞行员培训机制的根本改变。去年,南航借鉴了国外飞行员培养模式,推出自费飞行员制度,自费学员在合格毕业后,在南航服务一定的年限后,便可以自由流动。诸如此类的突破与探索,将有助于解决因飞行员“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发的争议。

相关专题:关注东方航空“返航门”  
延伸阅读:国际热钱重回A股“QFII集中营”凶猛加仓

本文引用地址:http://guide.ppsj.com.cn/art/9446/fxytclpfbjpbyy/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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