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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C为何“脚踏两条船” 2008-3-20
近期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DHC质量门”事件有了最新进展:3月19日15时25分,DHC
上海总部向C2CC编辑部发来一份名为《关于DHC收敛
化妆水暂停销售的说明》的传真,该说明表示此次的问题产品在07年底即被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告知不允许进口,理由是“产品含有间苯二酚成分,不符合中国标准”。DHC强调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国家间的差异造成的,此次的负面新闻更是少数媒体炒作的结果。
DHC新颖的
通信销售模式曾经为中国
化妆品营销带来了新的思路,成为竞争异常激烈的化妆品市场中的一大亮点。但是由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三年来DHC带来的通讯销售模式进行的并不十分顺利。DHC正逐步由单一的通信销售模式向通信销售、网络销售与传统的商超、专营店渠道相结合的模式转型。而其在网络上较为激烈的宣传方式几乎令各大网站和论坛纷纷将DHC设为禁用词,在线下的推广也几乎无所建树,3月10日被国家质检总局
曝光,对于DHC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解读DHC说明原文,字里行间缺乏诚意
3月19日,DHC通过C2CC独家正式发表《关于DHC收敛化妆水暂停销售的说明》,这也是DHC第一次正面回应此事。可以看出DHC在努力消除此次事件的负面影响,这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也是积极应对“质量门”事件的良好开端。

DHC给中国化妆品网发来的传真全文
但是,仔细解读《关于DHC收敛化妆水暂停销售的说明》一文,记者发现,DHC将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咎于“世界各国的执行标准不同”显然是缺乏诚意的辩解。
如文中所述:2007年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即告知DHC收敛水含有违禁成分,不允许进口。但是DHC无视中国法律,隐瞒消费者,继续违规宣传、销售被通报不合格的产品。
2008年3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包括DHC收敛水在内的326批不合格进口产品名单。在媒体报道此事之后,DHC却迟迟未对各媒体的质疑作出回应,说明中又将责任推到“个别媒体”头上。
“关于间苯二酚在化妆品中的使用,世界各国执行不同的标准”,一句“标准不同”便将自己的责任推的一干二净。无论是来自哪个国家的哪个企业,只要进入中国市场,就必须遵循中国的政策法规。来自日本的DHC同样没有任何特权向消费者隐瞒事实,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
媒体厂家共携手 建设良性发展的美妆行业
产品的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因此C2CC一直高度关注化妆品的产品质量问题,对于少数违法违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曝光。但是,曝光不是目的,从整个行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更愿意看到那些致力于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有效服务的企业积极地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在曝光负面消息的同时,我们也赋予了企业同等的话语权,让消费者也能听到企业的声音,看到企业的诚意。
在一个良性运作的行业中,企业和媒体不应处于对立的状态,而更应该是监督和合作的关系。已经有媒体将DHC此次“质量门”事件与当年
宝洁的“SKII”事件相比较,可以看出大多数媒体不希望看到DHC走SKII的老路,消费者也希望自己一直信赖的企业能够正确的处理这次的事件。因此,C2CC仍将一如既往的关注此事,希望DHC能够真诚的面对消费者,做出更有诚意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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