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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虫一审判决 有将错就错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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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沸沸扬扬的珊瑚虫案子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了:2008年3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珊瑚虫作者陈寿福做出了判决。根据判决书,珊瑚虫作者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珊瑚虫QQ软件的制作者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17.28万元予以追缴。
  律师游云庭观点:判轻了  
  著名互联网律师游云庭在博客中分析,如果按照著作权法的标准,“根据珊瑚虫作者陈寿福的起诉书,其违法所得超过百万,是法律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最低限额的将近10倍,珊瑚虫QQ的下载份数,更是接近千万,是刑法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最低限额“复制软件2500份”的几千倍。”

  因此,游云庭认为:按照常理,如果陈寿福的“罪行”如此严重,那法定刑期在3至7年间的,即使按照最高刑期7年来进行判决也是可以的,但是,此案却仅仅判决了3年。“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对于珊瑚虫作者的判决已经属于轻判了”。至于,获得“轻判”的原因,游云庭律师认为,媒体起了巨大的作用。

  法律专家刘卫观点:用错了法律

  而另外一位法律界人事刘卫,却有不同的见解。他认为,按照侵犯著作权法去给陈寿福定罪,是将错就错的一种判法。他认为侵犯著作权法并不适合珊瑚虫一案,非法经营罪或不正当竞争才是合适的判法。他的几个观点如下:

  1 珊瑚虫案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法。早期珊瑚虫的确修改了QQ的程序,但在后期的版本中珊瑚虫并没有修改QQ的程序,只是以外挂的形式出现。陈寿福,尤其是在获得“非法收入”时期,并没有“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因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2 陈寿福收取智通和265汇款,说明陈寿福经营互联网广告业务,而且数额巨大。陈寿福应拥有相关的资质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果没有,则犯了非法经营罪。曾在网络上风行的带头大哥就是被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逮捕的。

  3 如果陈寿福有相关营业执照和手续。那么他的软件珊瑚虫QQ外挂在腾讯QQ上,将腾讯的广告去掉,同时加上了自己的广告。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但国内反不正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条款基本没有,因此,如果按照此法给陈寿福定罪,有一定难度。因此,刘卫认为,陈寿福有罪是肯定的,但用错了法律。

  注:

  点睛政法网络学堂(http://www.zfwlxt.com/ )的站长兼主编。兼清华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授课教师,香港大学司法考试辅导课程主讲,北京新亚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我们的声音:我们坚信陈寿福是无罪的!

  ※法律上:

  1、陈寿福开发珊瑚虫QQ腾讯是许可和支持的(证据连接),故无犯罪故意。

  2、陈寿福的收入是来源于珊瑚虫增强包,不属于非法所得。

  3、刑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犯罪要件不成立,或者有争议,即不能判定为刑事犯罪。

  以上观点出自知识产权法和刑法界权威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已经送达法院。

  ※道德上:

  1、陈寿福坚持7年开发珊瑚虫,2000到2006年前无任何收入,初衷是为了增强QQ功能,方便用户使用,同时为腾讯赢得和留住用户几千万,无功劳也有苦劳!

  2、2006年12月前,腾讯是支持珊瑚虫发展的,这是为了增加自己的用户,对抗MSN等竞争对手。之后突然翻脸欲置陈寿福于死地,是因为道听途说某IT大鳄要收购珊瑚虫,忌惮珊瑚虫的威胁。请参看《商业垄断还是技术创新——法律该为谁服务》

  3、腾讯利用自身资源力量,通过刑事手段,欲置陈寿福于死地,天理不容!

  我们的立场:面对腾讯恫吓,科技创新永不退场

  2007年伴随着珊瑚虫作者被羁押已经随着时光流逝。本人在cnbeta的一篇《黎明还是黄昏》的文章中看到了这么一个描述——“腾讯QQ就是一束插在大便里的鲜花,而珊瑚虫QQ是两束插在小便里的鲜花;腾讯是一个当成大地主的农民,他想告诉大家的是‘庄稼一支花全靠肥当家’。只不过这个大便太恶心了,所以大家选择珊瑚虫也是正常的。……”因此珊瑚虫QQ的作者以触犯刑律的方式被逮捕,并等待着宣判。

相关专题:网友关注腾讯QQ珊瑚虫侵权案  
延伸阅读:珊瑚虫案判决是轻了还是错了?

本文引用地址:http://guide.ppsj.com.cn/art/8937/shcyspjyjcjcdxy/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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