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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金龙鱼” 海南工商公布2007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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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14日

  中新海南网3月14日电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昨日,省工商局公布2007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其中本报记者暗访并举报的假冒“金龙鱼”、“香满园”案入选十大案例之列。

  案例1

  罗昌军销售假冒洋酒案

  海口琼山湖边烟酒行经营者罗昌军向上门推销者购进“芝华士12年”、“轩尼诗VSO”等6个品种共12瓶洋酒,货值2340元。2007年6月6日被海口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经检测鉴定该产品为假冒产品,执法部门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洋酒12瓶、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

  邓燕青运输假冒“金龙鱼”等食用油案

  2007年8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本报记者暗访,海口工商局在琼山区迈瀛村查获一制造假冒“金龙鱼”和“香满园”牌食用调和油窝点,当事人陈宇(另案处理)。司机邓燕青明知是冒牌食用调和油的情况下,还用自家面包车为其运输销售,至查获日止,已为陈宇运输冒牌食用调和油销售两个月之久,获得非法所得4000元。邓燕青为制假窝点提供运输的方便条件,被海口工商局按照相关行政处罚条例,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4000元、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林伟无照经营酸菜和诊所案

  根据群众举报,海口工商局执法人员于2007年3月28日,依法查获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在海口市长流镇新民村公庙旁边,从事生产加工酸菜和经营诊所活动。按照相关法规,该局于2007年4月18日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的基础上,对其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945元、没收不合格酸菜40吨、没收药品一批、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海南京美公司经营不合格老母猪肉案

  2007年8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海口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海口市海秀镇周仁村罗牛山二鸟批发市场内依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老母猪肉,违反了食品安全相关规定。2007年9月13日,在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的基础上,该局对其作出了没收不符合食用标准的老母猪肉1500公斤予以无害化销毁和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海口秀英瑞丰饲料店虚假宣传案

  2008年1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海口工商局对位于海口市海榆中线3号海口秀英瑞丰饲料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将散装饲料(大豆粕)装进与生产厂家不符的包装袋里进行销售。经查实,当事人将散装的饲料(大豆粕)装进与生产厂家不符的包装袋里进行销售,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海口工商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案例6

  林东楷销售无证果饯案

  2007年4月4日,根据举报,海口工商局执法人员来到海口市海秀乡新村工业区某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生产蜜枣、提子,有多名工人正在分装大量糖果品。经查,当事人擅自销售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糖果和蜜枣。海口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7

  唐梨香经销侵权白酒案

  2007年6月20日,海口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在海口市勋亭路米铺村查获“聚星”牌二锅头360箱。此批涉案的360箱“聚星”牌北京二锅头酒包装装璜与知名的“红星”牌二锅头酒注册商标的包装装潢、字体、构图、颜色近似,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经销侵权商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海口工商局依法没收侵权二锅头酒360箱,并没收违法所得22320上缴国库。

  案例8

  许宇全销售商标侵权炮椒种子案

  根据举报查明,当事人许宇全于2007年8月16日从瓜菜收购商韩立宏处赊款购进侵犯“诚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洛阳市诚研种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诚研”洛椒超越98A炮椒种子2000包,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3万元。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诚研”洛椒超越98A炮椒种子1813包,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9

  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07年7月2日,三亚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北京首航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举报,对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建的三亚国光滨海花园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的建材仓库内存放被举报商标侵权的不锈钢金属软管39条。三亚工商局依据《商标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锈钢金属软管39条,以及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10

  王陆军商业贿赂案

  2007年8月20日,三亚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中,发现王陆军在经营中为引诱旅行社带游客上门消费,按每人20-40元的人头费和游客购物款29%以下的回扣现场支付给旅行社。自2007年7月31日至8月20日止,共支付了5家旅行社7辆次旅游车的人头费和购物回扣共计6810元。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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