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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7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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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宣在上海惹官司了。曾经荣获2004年全国第一届“人造美女”大赛季军的成莉莉将
宝洁(中国)有限公司、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和上海世纪
出版社股份公司译文出版社告至黄浦区法院,理由是上述3被告在没有事先知会的情况下,就将她的照片用在
广告宣传上,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本报曾独家报道)。
目前,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要求广州宝洁和译文出版社在《世界
时装之苑—ELLE》杂志上刊登启事,向成莉莉赔礼道歉并赔偿2.8万元。
成莉莉的
代理人昨天约见本市部分媒体记者表示,成莉莉对一审判决不服,将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成莉莉:我的肖像被擅自公开刊登
据成莉莉诉称,被告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发行的《世界时装之苑—ELLE》2005年度第11月号杂志上刊登了她的肖像,为沙宣系列产品进行广告宣传。
“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的肖像权,损害了我的利益。”成莉莉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她一纸诉状将上述3个被告告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成莉莉和宝洁公司打官司后,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不过,成莉莉代理人朱晓剑律师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表示:“本案既不涉及国家机密,也不涉及个人隐私,没必要不公开开庭。”从黄浦区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本案最终还是公开开庭审理。
成莉莉有没有做过沙宣的形象宣传代言人呢?记者登录上海健威整形医院的网站,其中有一段文字这样描述:“喜欢模特事业的成莉莉,出席过诸多大牌时装秀;任沙宣、索尼等著名品牌的形象宣传代言人。”
广州宝洁:宣传内容未损害成莉莉肖像权
庭审时,宝洁(中国)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根据美国保洁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订立的协议,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不具有沙宣品牌的使用权,而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有权使用沙宣品牌,因此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第二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在法庭上承认,该公司是沙宣品牌的合法使用单位:“2005年8月19日,我们公司与案外人凯旋先驱公共关系顾问(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公共关系代理服务协议》,由凯旋公司代理我们公司宣传沙宣品牌。”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称:“2005年9月9日,凯旋公司与成莉莉签订宣传沙宣品牌的合同。”
按照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说法,这份合同约定,凯旋公司支付成莉莉报酬人民币1万元。凯旋公司既然已支付成莉莉费用,按行业惯例,1万元应该已包括拍摄与现场宣传活动和对照片使用的报酬。
“所以,我们公司在2005年《世界时装之苑—ELLE》杂志第11号刊投放成莉莉的照片,并未侵权。
该照片中,成莉莉作为一名发型模特,只是对我们公司的产品进行宣传,且照片只是占整篇沙宣广告的三十二分之一,其内容未损害成莉莉的肖像权。”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说。
第三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则认为,出版社已经对系争照片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系争照片由案外人北京桦榭广告有限公司提供,且承诺照片不对第三方构成侵权。”
法院:杂志使用肖像不合法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带有原告成莉莉肖像的沙宣品牌广告在《世界时装之苑—ELLE》杂志上刊登的事实。广州宝洁虽以成莉莉与案外人凯旋公司签订的合同作为其合法使用成肖像的依据,但该份合同中并无成莉莉的同意意见。因此广州保洁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使用成莉莉肖像作广告具有合法性,作为广告的广告主,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于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译文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该出版社作为《世界时装之苑—ELLE》杂志的出版商,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使得侵权照片在杂志上刊登,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后,成莉莉不服,委托代理律师朱晓剑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朱律师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的判决结果没有要求宝洁(中国)承担赔偿责任,这令我们不解。事实上,成莉莉与案外人凯旋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说明,所拍的照片为宝洁(中国)宣传服务。因此,我认为,宝洁(中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所负责。”
成莉莉另一个上诉的理由是,法院要求被告方承担的赔偿数额太少。“知名企业要勇于承担错误,而这样的赔偿数目,对一个知名企业来说,没有任何的惩戒意义。”朱律师说。他告诉记者,上诉状已寄出,目前还未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观点 肖像权赔偿标准应尽可能早出台
成莉莉与宝洁公司打官司获赔2.8万元,但成莉莉并不满意。据成莉莉一方透露,成莉莉在这场诉讼中须承担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诉讼费1万多元,另外还包括3位律师的车马费以及她本人的差旅费等。“目前维权收益是负数已成定局。”
成莉莉的代理律师朱晓剑曾经代理张柏芝起诉广西某公司肖像侵权一案,张柏芝胜诉,获赔100万元人民币。外界从成莉莉一案联想到张柏芝一案并作出猜测:同样是遭遇肖像权侵犯,为什么张柏芝获赔那么多,而成莉莉只拿到那么少?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知名度来确定赔偿额度?
在肖像权官司中尤其是名人官司,产生争议最多的就是侵权的赔偿数额。
朱律师昨天向记者解释:“成莉莉案和张柏芝案的具体案情还是有区别的,两者的赔偿数额没有可比性。法院并不是根据名人的知名度来确定赔偿数额。”朱律师透露,在张柏芝一案中,张曾与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签订过广告协议,该协议注明张柏芝形象代言的酬金,因此法院判张柏芝获赔100万元是有依据的。而成莉莉一案中,成莉莉事先未约定代言的酬金,造成在认定赔偿额度上有难度。在法院判决书中,未明确赔偿成莉莉28000元损失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业内人士透露,关于肖像权纠纷赔偿数额,每个法院内部都有一个计算方式,这样也较容易引起争议。肖像权侵权的赔偿和“精神赔偿”有些类似,但是不一样,赔偿的金额主要取决于侵权人用肖像赢利的多少。
这位人士指出,假设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侵犯肖像权的索赔数额标准”的司法解释,那么作为主审法官,就会有一定的判案标准,作为代理律师,衡量索赔金额也会容易得多。这样就会避免无必要的诉讼劳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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