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
冒充索芙特 456瓶Y化妆品被封(图)日前,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索芙特公司)与梧州远东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远东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将曾为索芙特美体瘦身系列产品做形象代言人的香港女星张柏芝告上法庭,以其严重违约为由索赔200万元。5月2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这一因广告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两原告的代理律师称,此举不仅为了维权,还可视为“张柏芝起诉远东公司肖像侵权案”一审胜诉的“反击”。
广西律师披露“恩怨”细节
据了解,广西索芙特、远东两公司与张柏芝的“恩怨”由来已久,可是是什么原因让双方上演“你告完我,我又告你”的法律纠纷呢?作为均参与肖像侵权案以及本次广告合同纠纷案的代理律师,广西金北斗律师刘桂宽昨日向记者披露其中“恩恩怨怨”的一些细节。
◆“怨气”起因
“事情起因是这样,当时张柏芝委托代理人于2003年4月和2004年6月在无锡两个超市购买了认为侵犯张柏芝肖像权的商品,之后向无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远东公司和香港梁氏集团(因商品包装上有梁氏的名字)。”刘桂宽介绍说,“此后我们认为梁氏集团与该案无关,对方后来表示同意并在诉讼中对梁氏集团撤诉。”
同样在2004年6月,广西索芙特公司在市场上发现自己的瘦身系列产品形象代言人张柏芝代言“婷美瘦暖内衣”在各大商场上销售,当时索芙特公司出于以和为贵没有追究合作伙伴的责任;张柏芝委托代理人起诉远东公司后,远东公司委托本律师着力拿出以和为贵的解决方案。
◆和解方案
昨日,记者从刘桂宽律师处看到曾传真给张柏芝方面的和解方案:一、张柏芝在无锡中院的案件按撤诉处理。二、广西索芙特公司放弃追究张柏芝违反“不得与任何品牌签署同类瘦身、瘦脸产品的广告合约”,代理“婷美”瘦暖内衣做广告的违约责任。三、由梧州索芙特公司聘请张柏芝担任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聘期2年,报酬参照以前的合同。
◆事与愿违
刘律师说:“我们也不希望双方在官司中两败俱伤,双方还要合作双赢。可惜,事与愿违。”
2005年2月底,张柏芝代理律师回复,该方案没法实行了,原因是张柏芝又跟别的公司签订同类产品的广告合同,庭外和解没有希望了。同时,2006年4月10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影视明星张柏芝起诉梧州远东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肖像权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柏芝胜诉获赔100万元人民币。据悉,这是目前国内名人肖像权官司获赔数额最大的一起官司(本报4月12日25版曾作报道)。
广西公司决定“反戈一击”
就肖像侵权案一审的败诉,远东公司认为无锡市中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该公司只是依合同使用张柏芝的肖像,不存在侵权,该公司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除此之外,索芙特公司与远东公司决定另外的“反戈一击”———向张柏芝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柏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06年5月2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双方的这一因广告合同发生的纠纷案。
◆反戈理由一
合约期内被告违约
在原告的起诉书中称,2002年11月4日,受原告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甲方)的特别委托(有委托书),原告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柏芝及其经纪公司TOGETHER AGAIN LIMITED签订了一份《广告合约》。其中,《广告合约》第8条又约定,在合约期内(即2002年11月10日至2004年11月9日止),乙方旗下艺人张柏芝不得与任何品牌签署同类瘦身、瘦脸产品的广告合约。除瘦身、瘦脸产品外,其他任何类型的产品广告均可接拍。原告已履行了合约义务支付被告张柏芝演出有关广告的酬金262万港元。

北京某媒体广告显示,张柏芝形象出现在“婷美”产品上
2004年6月,索芙特公司即在市场上发现有被告张柏芝代言的“婷美”瘦暖内衣产品在各大商场上销售。2004年10月27日,索芙特公司在南宁梦之岛百货购买一套由被告张柏芝代言的“婷美”瘦暖内衣。同时,索芙特公司在网络上还发现被告张柏芝代言“婷美”瘦暖内衣产品的广告。经进一步调查,在原被告合约履行期间的2003年至2004年,被告张柏芝为“婷美”瘦暖内衣在《北京晚报》和《北京娱乐信报》上还做了大量的瘦身广告。
◆反戈理由二
被告接同类广告
被告张柏芝所代理的“婷美”瘦暖内衣属于瘦身产品,而根据《广告合约》第8条约定,被告张柏芝在合约期内,不得代言任何瘦身、瘦脸产品的广告。而事实与证据证明,在合约期内,被告张柏芝违反合约条款的规定,为他人做瘦身广告,已构成严重违约。
原告认为,原告已履行《广告合约》的义务支付被告张柏芝广告酬金,而被告却违反《广告合约》约定的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张柏芝原代理律师
未收到诉讼代理委托尽管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5月29日正式受理双方的这起因广告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但记者欲对“张柏芝起诉远东公司肖像侵权案”中的代理律师之一朱律师做进一步了解对方的反应时,对方称刚刚从记者口中获知“法院已立案”的消息。
昨日上午10时许,记者电话中与肖像侵权案中张柏芝的上海代理律师朱律师联系上。在获知广西索芙特、远东两公司要告张柏芝广告合同违约,法院已经立案时,朱律师反应平静。他表示,虽然现在法院受理了该案,但要得等张柏芝以及其经纪公司委托他作为诉讼的代理,他才好发表看法。
张柏芝与广西两公司谁是谁非,有待法院审理和判决,本报记者将对这一官司追踪报道。像侵权案回放———
张柏芝起诉远东公司◆一审判决
2006年4月10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影视明星张柏芝起诉梧州远东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肖像权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柏芝胜诉获赔100万元人民币。
◆上诉原因
2005年9月,张柏芝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律师起诉广西梧州远东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指控该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并提出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200万元等三项诉求。
张柏芝诉称,2004年6月10日和2004年6月16日,在无锡市场上发现被告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三种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进行商品宣传,侵犯了原告张柏芝的肖像权。
◆被告回应
被告辩称,广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受其委托,与张柏芝签订了由张柏芝担任其产品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合约,其使用原告张柏芝的肖像用于商品宣传,是依照本公司与索芙特公司的合约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驳回原告张柏芝的诉讼请求。
◆审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擅自将张柏芝的肖像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侵害了原告张柏芝的肖像权。虽然被告主张曾委托索芙特公司与张柏芝签订了广告合约,有权使用张柏芝肖像,但被告就该项主张仅提供其单方面委托书,该委托书只有索芙特公司名称,没有索芙特公司公章,也没有索芙特公司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
此外,根据张柏芝及其经纪公司与索芙特公司签订的由张柏芝担任索芙特美体瘦身系列产品和洁护肤系列产品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合约,本案所涉的三种产品均不在合约中约定可以使用张柏芝肖像的产品之列。
-
相关专题:
品牌代言之张柏芝篇 “艳照门”风波冲击多个品牌 延伸阅读:
差异化包装使索芙特出奇制胜 本文引用地址:http://guide.ppsj.com.cn/art/8173/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