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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娃哈哈小股东状告达能方董事秦鹏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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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27日

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娃哈哈”)小股东起诉达能方董事秦鹏一案,日前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秦鹏被判违反董事应尽的忠实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5日下达的判决书中,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判决秦鹏停止在沈阳娃哈哈担任董事职务,其在担任其他竞业公司职务期间所得收入20万元人民币归沈阳娃哈哈所有,并另需赔偿沈阳娃哈哈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沈阳娃哈哈成立于1997年,达能和娃哈哈集团的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持股95%,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持股5%。2007年7月初,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将沈阳娃哈哈达能方的派出董事秦鹏告上法庭,沈阳娃哈哈作为第三人同时出现在诉讼中。原告认为,秦鹏违反竞业禁止规定,违规在与沈阳娃哈哈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职务,给沈阳娃哈哈造成损失。原告据此要求,秦鹏停止在其他竞业公司中担任职务,停止担任沈阳娃哈哈董事,并向原告和沈阳娃哈哈支付各种款项高达500万元。2007年7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秦鹏1997年开始先后担任上海达能酸乳酪有限公司、中山乐百氏食品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职务,2007年以后,秦鹏先后辞去上述部分公司的职务,但现在除在沈阳娃哈哈担任董事以外,仍保留在中山乐百氏食品有限公司、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达能食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达能亚太(上海)有限公司的职务。而这些公司与沈阳娃哈哈的生产经营范围均为饮料产品。在此期间,秦鹏既参与沈阳娃哈哈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同时又在乐百氏的系列公司及其他公司任职并参与经营管理,掌握各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要信息。而沈阳娃哈哈的利润和市场占有率近年来却呈下降趋势。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之诉,秦鹏虽为法国籍公民,但被控的侵权行为在中国,因此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依据。按照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秦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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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达能与宗庆后之争:道德战打到哪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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