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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在上海维权得胜获赔四十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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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上海五月十五日电 因PHILIPS商标被仿冒,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将仿冒制造商告上法庭。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作出四十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


  飞利浦公司去年以PHILIPS商标权人的身份,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上海菲浦公司和浙江飞迪亚斯公司在其出品的浴霸、换气扇、吸顶灯等多项产品上使用了“香港飞利浦”商标和“拥有飞利浦生活更幸福”的广告用语,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两被告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香港飞利浦公司于二○○六年九月在香港注册,唯一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温州人林某。该公司与上海菲浦公司、浙江飞迪亚斯公司签订了联营合同,约定三方共同制造开关、插座、浴霸、换气扇、灯具等产品,由香港飞利浦公司提供内外包装,产品主要部件由飞迪亚斯公司承担,并由菲浦公司和飞迪亚斯公司共同承担组装和包装。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 两被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飞利浦”文字,还在其生产、销售的换气扇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上标注“拥有飞利浦生活更幸福”等用语,明显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相关专题:上海品牌动态_品牌世家上海分站  
延伸阅读:飞利浦明年将完全退出等离子电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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